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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徐康振、徐波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徐康振,徐波羽,涂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9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2楼。负责人:陈磊。被申请人:徐康振,男,199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徐波羽,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涂国英,女,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徐康振、徐波羽、涂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康振、徐波羽、涂国英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徐康振、徐波羽、涂国英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英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林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