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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移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移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763号罪犯张移民,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学文化,���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中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移民犯贩卖罪、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移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移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罪犯张移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移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属涉毒犯罪,且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结合其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移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