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谢卫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卫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477号罪犯谢卫志,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清英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卫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清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卫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谢卫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卫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4年12月、2015年8月获得表扬2次,已交罚金1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卫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卫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