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6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春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春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6893号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戴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可飞,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春良。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春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给原告25元。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