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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伟卿与金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轶,王伟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轶,女,1979年3月31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卿,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府区。上诉人金轶与被上诉人王伟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金轶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忻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轶与被上诉人王伟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日,金轶通过中间人阮志勇介绍向王伟卿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1500元(月息3%),后王伟卿通过阮志勇将50000元现金交予金轶。2011年1月,金轶通过阮志勇归还王伟卿借款本金10000元,并重新约定利息为每月1200元。2011年12月,金轶又归还王伟卿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0元。2012年6月前,金轶陆续归还王伟卿借款利息8900元。2014年3月1日,经王伟卿、金轶以及阮志勇三方协商,金轶为王伟卿书立借条一支,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伟卿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借款日期从2014年3月1日到2014年6月偿还。如期未还,法院的委托书偿还。借款人:金轶2014.3.1”,并且双方约定自2014年3月1日开始不再计算利息。2014年6月1日,金轶归还王伟卿利息10000元,并重新为王伟卿书立借条一支,内容为:“借条2010.12借到王伟卿现金伍万元整(50000)月息1500;2011.1还现金壹万元整(10000)月息1200;2011.12还现金贰万元整(20000)本金、利息;2012.6还现金捌仟玖佰元整(8900)利息;2014.3本利合计欠肆万捌仟元整(48000);2014.6还现金壹万元整(10000)利息;本利合计欠叁万捌仟元整(38000)金轶2014.6.1”。2015年6月,经王伟卿多次向金轶催要,金轶分批共归还王伟卿借款利息8000元。审理中,金轶认为王伟卿诉称尚欠30000元不属实,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为本案事实。原审法院认为,王伟卿依金轶请求借给金轶50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经王伟卿催要,金轶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36900元,其余借款本金30000元未还。根据王伟卿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从借款之日即2010年12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利息应为39300元,从2014年3月1日开始不再计算利息,金轶仍欠王伟卿2400元利息。现王伟卿仅要求金轶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金轶认为王伟卿所述尚欠30000元不属实,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金轶的意见原审法院未能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为,金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伟卿借款30000元。如金轶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金轶负担。判后,金轶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以“一审查明事实不清,双方约定利息为年息36%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查明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关于原审查明的事实是否清楚问题,上诉人金轶与被上诉人王伟卿在二审开庭时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故上诉人金轶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结合本案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金轶欠被上诉人王伟卿本金3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金轶归还王伟卿借款本金3万元也是适当的,上诉人金轶认为不欠上诉人本金3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金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梁晓峰审判员 梁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