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申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抚州大视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付云根、郑来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抚州大视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抚州市顺发肉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付云根,郑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州大视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抚州市顺发肉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埠乡郑家村。法定代表人:江和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云根,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来龙,男,汉族,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再审申请人抚州大视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云根、郑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抚州大视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杰审 判 员 黄伟武代理审判员 闵遂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袁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