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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16)民初581号 原告冯瑞诉被告赵敏、吴光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吴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581号原告冯某。被告赵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君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吴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赵某、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