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16)民初581号 原告冯瑞诉被告赵敏、吴光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吴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581号原告冯某。被告赵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君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吴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赵某、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