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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8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蔡重远与许华钦、吴文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8202号原告蔡重远,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高培,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华钦,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吴文培,女,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重远诉被告许华钦、吴文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重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重远撤回起诉。审判员  益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