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26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祥、文杰、谭国庆、谭庆仙、谭庆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6民特24号申请人文祥,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独山县麻尾镇。申请人文杰,男,199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独山县麻尾镇。申请人谭国庆,男,1988年5月5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下司镇。申请人谭庆猛,男,1982年5月27日生,住独山县下司镇。申请人谭庆仙,女,1981年10月6日生,住独山县下司镇。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吴光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文祥、文杰、谭国庆、谭庆仙、谭庆猛遗产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经独山县麻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石文英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71560062001808XX卡号62218871510090571XX余额26037.85元,卡号62218871510242509XX余额20168.79元及利息归谭国庆所有,由谭国庆支取,文祥、文杰、谭庆仙、谭庆猛放弃继承。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间于2016年4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文祥、文杰、谭国庆、谭庆仙、谭庆猛之间于2016年4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石文英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71560062001808XX卡号62218871510090571XX余额26037.85元,卡号62218871510242509XX余额20168.79元及利息归谭国庆所有,由谭国庆支取,文祥、文杰、谭庆仙、谭庆猛放弃继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光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