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学鑫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284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学鑫,务工。曾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11月13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16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又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1月26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16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于同年12月23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原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30日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学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苏0509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沈学鑫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沈学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学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沈学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学鑫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代理审判员  丁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