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窦伟与乌鲁木齐乐福城市生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伟,乌鲁木齐乐福城市生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1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窦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乐福城市生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新安,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窦伟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乐福城市生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窦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窦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1元,由上诉人窦伟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谭建艳代理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