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6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颜东申请执行赵志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颜东,赵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615-4号申请执行人李颜东。被申请执行人赵志远。本院执行李颜东申请执行赵志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志远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的存款账户,现因司法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志远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永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