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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华,李志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861号原告:张亚华,女,1972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榆树市恩育乡恩育村西苏家岗子五组。被告:李志春,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十二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华诉被告李志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拒收,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张亚华负担。审 判 长  于忠民人民陪审员  王 阳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