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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阿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3民初204号原告阿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王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原告阿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福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于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原告阿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6年1月18日结婚,婚后于2007年1月8日生育女孩王某甲。由于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周末回家总到外面去,晚上很晚才回家,回来后吵闹。吵闹导致孩子也胆子变小,成绩下降。孩子是无辜的,她幼小的心灵不应该承受这种痛苦和煎熬。因此,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为了孩子美好的明天和幸福,也为了原被告彼此能拥有自己想要的未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决被告与原告离婚;2、婚生女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750元,到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00000元被告王某某缺席无答辩.原告阿某某就其诉诉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合法登记结婚的事实。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属有效证据,证明内容本庭予以采信。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婚生孩子的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共同用于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孩子的基本信息。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属有效证据,证明内容本庭予以采信。3.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离婚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天房权证字第19**号房屋产权证原件一份,共同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2009年3月1日在天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天祝县民族中学院内的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并于2009年3月19日办理了房产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属有效证据,证明内容本庭予以采信。4.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复印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四份、购买家电的票据复印件7份,共同用于证明天祝县某某街五号楼四单元602室房是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购买及室内购买家电所花费的事实。经审查,上述证据为复印件本院不予认证,其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5.收条复印件三份,用于证明购买房屋时分三次付给孙校堂共计31878元的事实。经审查,上述证据为复印件本院不予认证,其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在原告陈述及本院认定证据的基础上查明:原告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3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2010年2月1日复婚。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婚生女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到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0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多交流沟通思想,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尊重,夫妻感情仍有维持的可能。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阿某某主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阿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阿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审判长  张福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