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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赖皓波抢劫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45号罪犯赖皓波,别名“波仔”,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广东省河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仙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赖皓波于2007年9月1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16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2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赖皓波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被扣考核分4分;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3.8。2013、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退出赃款人民币11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皓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皓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