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游小娟与陈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小娟,陈世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411号原告游小娟,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世鑫,男,199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游小娟与被告陈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世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小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世鑫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小娟撤回对被告陈世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游小娟负担。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