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小软与王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软,王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21号原告刘小软,男,1964年3月10日生。被告王少辉,男,1979年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软诉被告王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倩人民陪审员 莫畏寒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