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蔡富妹与临海市冰晨眼镜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富妹,临海市冰晨眼镜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19号原告:蔡富妹。被告:临海市冰晨眼镜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西峙粮站。法定代表人:葛法强。原告蔡富妹为与被告临海市冰晨眼镜厂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原告蔡富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富妹负担。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