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和秀与张贵香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秀,张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陈和秀,女,194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张贵香,女,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和秀与被执行人张贵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的书面申请,需对被执行人张贵香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贵香银行存款57697元;或扣留、提取其57697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校对人:杨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