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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和秀与张贵香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秀,张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陈和秀,女,194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张贵香,女,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和秀与被执行人张贵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的书面申请,需对被执行人张贵香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贵香银行存款57697元;或扣留、提取其57697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校对人:杨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