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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旺与杨森林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旺,杨森林,陈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426号原告刘旺,男,1947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宪杰,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森林,男,1953年3月7日出生。被告陈信,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旺诉被告杨森林、陈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旺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新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