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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五莲益鹏商贸有限公司与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莲益鹏商贸有限公司,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279号原告:五莲益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桃园村工业小区1号楼8号。法定代表人:李中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娄奉娟,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65763675D。法定代表人:何茂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益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莲益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4990元,由原告五莲益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文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