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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肖时航诉张健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时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2民初250号起诉人肖时航,男,苗族。2016年4月27日,本院收到肖时航的起诉状,肖时航诉称与被起诉人张健健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26日,被起诉人张健健来到起诉人的办公室,提出因被起诉人张健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起诉人借款30万元,2014年9月5日前全部还清,该10天期间的利息共计5000元,起诉人基于与被起诉人是朋友关系,因此,起诉人在自已的办公室通过网银向被起诉人张健健的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同日,张健健向肖时航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2014年9月5日借款到期后,张健健未按时还款,但口头承诺在2015年年底之前全部还清,并按照月息三分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此后,被起诉人张健健仅向起诉人支付了2万元利息。2015年年底借款期限再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着不还,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起诉人归还起诉人借款本金30万元;2、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2014年8月26日至2016年4月18日间的利息98553.41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利息),2016年4月18日至被起诉人全额付清借款本息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4%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起诉人肖时航是贵州省榕江县人,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凯里市,被起诉人张健健是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所地是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南路198号嘉和公寓A、B幢A-1-602室,虽然是贵州省丰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位于贵州省榕江县忠诚镇榕寨公路边)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营业起始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但张健健的经常居住地并没在贵州省榕江县。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肖时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思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