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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郑松林与武汉光影动力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松林,武汉光影动力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33号申请执行人郑松林。被执行人武汉光影动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电脑城)1楼0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胡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松林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江劳人仲裁(2015)第079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4362.06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两项合计17862.0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光影动力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8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郑松林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光影动力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7862.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