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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林祖探、李伟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祖探,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异25号案外人王风竹,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林祖探,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大专学历,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案外人王风竹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西执字第5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风竹称,要求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的王风竹在农行(账号6210)、建行(账号6252)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事实与理由:贵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涉及的被告为李伟,申请人王风竹不是本案的实际当事人,贵院执行局冻结、执行王风竹的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申请人王风竹对贵院作出的(2015)西执字第53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望贵院予以解除对王风竹财产的冻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伟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西执字第5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伟妻子王风竹名下银行存款225000元。另查明,案外人王风竹与被执行人李伟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8年7月1日离婚。本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2015)西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李伟所欠原告林祖探200000元,债务形成时间为2013年1月29日。本院认为,案外人王风竹与被执行人李伟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8年7月1日离婚。王风竹、李伟二人离婚在先,李伟所欠林祖探200000元债务在后,并非王风竹、李伟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执行依据(2015)西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伟给付原告林祖探欠款200000元。王风竹不是本案的实际当事人,(2015)西执字第532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王风竹李伟为夫妻错误、冻结王风竹名下银行存款22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案外人王风竹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西执字第53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仕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