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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勇与毛爱英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毛爱英,郭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保5号申请人:张勇,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毛爱英,女,1977年3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郭敏进,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申请人张勇与被申请人毛爱英、郭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毛爱英、郭敏进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8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毛爱英、郭敏进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8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