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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与刘运动、张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刘运动,张媛,杨友田,李明侠,王广雷,陈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韩勇,行长。被执行人刘运动。被执行人张媛。被执行人杨友田。被执行人李明侠。被执行人王广雷。被执行人陈洪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运动、张媛、杨友田、李明侠、王广雷、陈洪春银行存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