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419号原告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孙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