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梦泽与盛洪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梦泽,盛洪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2604号原告朱梦泽。委托代理人方新龙,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梦泽与被告盛洪松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