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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592号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丙。被告孙某丁。被告孙某戊。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瑞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