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廖子健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717号罪犯廖子健,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桂市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子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罪犯廖子健予以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廖子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子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子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子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