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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59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顾发群、朱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发群,朱永军,朱永梅,朱永亮,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900-2号申请执行人顾发群,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朱永军,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朱永梅,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朱永亮,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902365-8),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经二路世纪家园3号102室。法定代表人余兰英,经理。被执行人袁花清,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顾发群、朱永军、朱永梅、朱永亮与被执行人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花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花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顾发群、朱永军、朱永梅、朱永亮执行款205164.50元及利息。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三辆,但短期内难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顾发群、朱永军、朱永梅、朱永亮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9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