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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董冰冰与王保忠、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冰冰,王保忠,徐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87号原告:董冰冰,女被告:王保忠,男被告:徐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冰冰诉被告王保忠、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冰冰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