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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云兴、殷宽林、张礼伦、刘云华、何发海、钟英华、普佐凯、黄永福与胡常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兴,殷宽林,张礼伦,刘云华,何发海,钟英华,普佐凯,黄永福,胡常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8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兴。申请执行人殷宽林。申请执行人张礼伦。申请执行人刘云华。申请执行人何发海。申请执行人钟英华。申请执行人普佐凯。申请执行人黄永福。被执行人胡常仲。申请执行人刘云兴、殷宽林、张礼伦、刘云华、何发海、钟英华、普佐凯、黄永福与被执行人胡常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云兴、殷宽林、张礼伦、刘云华、何发海、钟英华、普佐凯、黄永福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常仲外出下落不明,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刘云兴、殷宽林、张礼伦、刘云华、何发海、钟英华、普佐凯、黄永福发现被执行人胡常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增祥审判员  陈 鑫审判员  蔡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