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1执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树国与被执行人武志刚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国,武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1执初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国,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贮木场工人,现住现住穆棱市。被执行人武志刚,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穆棱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已离开居住地去向不明,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穆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建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