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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富鸿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富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25号罪犯罗富鸿,男,壮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2日作出(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富鸿犯抢劫罪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富鸿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7日以(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24日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07年2月14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08年12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罗富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富鸿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表扬、2015年获优秀学员。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6.8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富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富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