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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万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万学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财保165号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平万学,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平万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