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延军与被告李永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军,李永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2169号原告赵延军。被告李永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军与被告李永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延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