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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延军与被告李永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军,李永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2169号原告赵延军。被告李永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军与被告李永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延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