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于海红与冷继奎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红,冷继奎,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红。被执行人冷继奎,干部,住巴彦县。第三人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杨成,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督字第269号支付令,依法受理于海红申请执行冷继奎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于海红同意执行被执行人冷继奎的到期债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1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