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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姜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姜凤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邹信群,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亚萍,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莹,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姜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