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敏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1730号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山水华庭8幢。法定代表人人:江兴龙。委托代理人:叶新洲,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熊敏强,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熊敏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敏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维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