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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广元市金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金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罗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702号原告:广元市金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昌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清泉,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静,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金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白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