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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1民初167号原告马某,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系肃南县大河乡喇嘛湾村村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