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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得招与张志峰、耿彦雪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得招,张志峰,耿彦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财保8号申请人:李得招,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农民,现住。被申请人:张志峰,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现住。被申请人:耿彦雪(张志峰之妻),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孔店村人,现住饶阳县。申请人李得招与被申请人张志峰、耿彦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所有房产。(价值一百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志峰、耿彦雪价值一百万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