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得招与张志峰、耿彦雪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得招,张志峰,耿彦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财保8号申请人:李得招,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农民,现住。被申请人:张志峰,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现住。被申请人:耿彦雪(张志峰之妻),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孔店村人,现住饶阳县。申请人李得招与被申请人张志峰、耿彦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所有房产。(价值一百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志峰、耿彦雪价值一百万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