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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爱民与被告姜永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民,姜永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295号原告:董爱民。被告:姜永纲。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民与被告姜永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宸代理审判员  房 兵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