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爱民与被告姜永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民,姜永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295号原告:董爱民。被告:姜永纲。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民与被告姜永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宸代理审判员 房 兵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