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中执复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胡黎根新建县粮食局粮油经理部合同纠纷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黎根,新建县粮食局粮油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复字第4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胡黎根,男,汉族,1957年1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新建县粮食局粮油经理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法定代表人:罗小林。申请复议人胡黎根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执异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胡黎根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胡黎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胡黎根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珂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