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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辖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琳与蔡丽萍、王益东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丽萍,张琳,王益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丽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琳。原审被告王益东。上诉人蔡丽萍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商初字第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不在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辖区,而在潍坊市高新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潍坊市公安局广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了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丽萍的住所地是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59号1号楼1单元402室。��上诉人蔡丽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在潍坊市高新区居住,所以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昌格审判员  郭良军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