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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翁宇婷与李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宇婷,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41-3号申请执行人翁宇婷,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理人于艳杰,女,系翁玉婷母亲,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李君,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于艳杰与被执行人李君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2015)四西交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君给赔偿款273240.48元,每年给付护理费28343元,每年给付药物依赖治疗费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3817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费58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肇事车辆予以变卖,变卖2万元,被执行人李君用自由的住宅抵债18万元,给付2万元。经市政法委、市信访局、区政法委协调,给付司法救助资金30万元,上述款项已全部给付申请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2015)四西交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