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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邓和全申请执行包金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和全,包金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邓和全。被执行人包金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和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金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包金壮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佟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