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云钦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云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终170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云钦,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于莆田市荔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莆田市荔城区。曾犯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云钦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闽03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云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林云钦在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龙山街吸毒人员姚某某的租住处楼下,将一包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姚某某。同年11月4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抓获被告人林云钦。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吸毒人员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手机短信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户籍证明等,且被告人林云钦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此亦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林云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重约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云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林云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继续向被告人林云钦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林云钦上诉称:其在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用电话向民警交代了自己贩卖0.3克冰毒给姚某某的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林云钦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云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计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林云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林云钦提出其在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用电话向民警交代了自己贩卖0.3克冰毒给姚某某的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书证实侦查机关系从城厢区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中发现林云钦有贩卖毒品的嫌疑。2015年11月2日,侦查人员前往莆田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林云钦进行询问,林云钦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地点、时间、毒品类型、数量,并供述将毒品贩卖给姚某某,后侦查人员向姚某某询问发现二人陈述基本一致。据此,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4日对林云钦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抓获被告人林云钦。该事实能得到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林云钦的供述、姚某某的证言的印证,上诉人林云钦在一审庭审时对此亦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林云钦并非自动投案,而是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上诉人此节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越峰代理审判员 陈若男代理审判员 李启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丽珊附: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