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宏安中央空调配件厂诉周泽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宏安中央空调配件厂,周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184-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宏安中央空调配件厂。被执行人周泽洪,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宏安中央空调配件厂与被执行人周泽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宏安中央空调配件厂支付材料款、逾期付款利息57000元及违约金2736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55元等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昊杰审判员 杨眺宇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旭瑶 微信公众号“”